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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稿时间:2011年01月03日 发稿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被处罚人: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由:批少占多非法占用土地
经调查核实,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工[2009]1145号批准立项,为湖南南方水泥集团和邵阳长城水泥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于2009520日,主要生产高标号优质水泥。公司座落于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谭志雄提任总经理。
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2007年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00973日经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652号批准,批准用地面积320.48亩,其中耕地110.02亩。
该公司自2009611日起开始向谷洲镇决菜村和黄坳村征用土地,并签订《征地协议书》。611日至17日,第一次征用土地340.60亩,76日至7日,第二次征用土地91.38亩,两次共计征用土地431.98亩,其中耕地385.04亩。征地补偿费用已全部到位。
20098月份,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开始破土动工,平整场地并进行施工建设。20091026,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已全部平整好场地,建好厂房三栋,经实地丈量,共占用土地353.78亩,超过[2009]政国土字第652号批准面积范围以外33.30亩(22197平方米),全部为耕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时的记录、现场勘测图在案佐证,被处罚人亦已承认。
本局认为,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超过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征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超过批准范围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0985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处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