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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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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时间:2011年01月03日 发稿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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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3月1日起实施,现就我市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3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非农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通知》执行,3月1日前已由人民政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邵阳市集体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暂仍按原标准执行,待新的补偿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新的标准执行,未达到新的标准部分实行补差。
特此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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